一、为规范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进场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进入省中心开展评标工作后申请评标结果复议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评标结果复议(以下简称“复议”),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评标过程或结论进行复议,并提出复议或确认意见的过程。
四、申请复议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登录省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系统,上传由招标人出具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准许复议的意见(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均需加盖公章),同时发布项目复议公告。无行政监督部门的,上传由招标人出具的经招标人主管部门或单位监督部门同意复议的意见及相关异议投诉材料。
五、场地预约
项目复议申请核验通过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预约项目复议时间和场地。
六、录入人员信息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录入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类型选择复议专家或招标人代表)和工作人员信息,招标人对录入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项目复议人员通过门禁核验后进入评标区及相应的评标室开展复议工作。
八、复议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登录省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系统,填写复议结果和上传报告。项目复议改变结果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还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九、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中心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