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商业网点HB-021号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1日 信息来源: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坐落位置:辽宁师范大学黄河路校区大连市沙河口区兰玉街93号
房产证号:无
使用现状:空置☑ 自用□ 出租□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419.38平方米(具体以现场展示为准)
所在层数:1层
用途:商业(除快递、洗浴、KTV以外的合法经营)
装修及附属设施:以现场展示为准
租赁年限:4年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不接受转租。
三、交易起始价、有无保留价
交易起始价格:11.60万元/年;无保留价。
四、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
展示时间:2025年1月26日上午9:00;展示地点:辽宁师范大学黄河路校区大连市沙河口区兰玉街93号;联系方式:武老师0411-82158863。
五、优先承租权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六、竞买报名的方式和截止时间
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2025年2月8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一)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ln.gov.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
(二)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三)办理登记报名期间,可于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ln.gov.cn/)上下载租赁合同附件,或联系大连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获取。(联系人:管女士15542525550)
七、竞价的时间和网址
自由竞价时间:2025年2月10日9:00时;延时竞价时间:2025年2月10日13:00时;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ln.gov.cn/)。
八、交易规则、竞价规则及须知
(一)交易规则
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最多延长45个周期。竞价时间依此顺延。
(二)竞价规则及须知
1.网上竞价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意向承租方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人民币11.60万元/年,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为0.01万元及其整数倍。意向承租方应当审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无法修改或者撤回。
2.网上竞价分为自由竞价时间和延时竞价周期两个阶段。
(1)自由竞价时间:在此期间意向承租方可以随时报价。到自由竞价截止时间,如果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报过价,则系统确认并显示该意向承租方的最高报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报过价,则在自由竞价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启动“延时竞价”。
(2)延时竞价周期:到自由竞价截止时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参与报价的,则启动延时竞价,从自由竞价截止时间起系统自动延长5分钟。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没 有新的报价,则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自由竞价时间内最高报价。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又有新的报价,则从新的报价时间起再延长5分钟,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某个延 时周期结束没有新的报价,则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最高报价。
3.在自由竞价时间结束时,若无意向承租方报价的,则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该标的“流拍”。
4、有意向承租方报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承租方,系统自动生成《承租方通知书》。
5.因意向承租方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网络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停电、计算机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或者遗忘、泄露相 关密码、未及时关注交易机构发布的竞买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交易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式
(一)交易保证金金额
报名成功并经资格审核通过的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3万元。
(二)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1.如无特殊情况,项目保证金在公告期结束后,由线上系统按原路自动返还,供应商不用到中心财务室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如承租方出现违约情况,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租赁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已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违约责任。
3.未成为承租方的,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保证金原路径退还。
4.其他情况详见网站公告《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保证金收退流程调整说明》。
十、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项目挂牌价格为年租金,租期4年,租期内每年签署一次租赁合同。每年租金为上一年合同租金的101%。本项目标的目前处于未出租状态。
(二)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年租金*1.5%*0.7收取,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并在确定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三)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四)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7个日历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被确定为承租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五)若承租方未按约定期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租赁保证金等),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其列入辽宁师范大学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六)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若逾期支付首年租金,每逾期 1日应按逾期部分租金的5%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承租方全部交易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若除首年租金外的后续租金逾期交纳,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交纳的全部租赁保证金,还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房屋年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全部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
(七)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且将租赁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明确自资产交接之日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资产交接之日之前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出租方承担,资产交接之日之后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承租方承担。)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八)合同签订后,需要更换牌匾,牌匾的款式需上报出租方,出租方批准后进行更换,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九)承租方不得将网点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随意停业及闲置。更不能利用校有资产搞不法经营。 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取消其合作管理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讼法律。
(十)承租方要在成交后7日内联系招租人确认签订合同事宜,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该年度租金费用。承租方网点内水、电、暖气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按出租方规定及时上交,不及时缴纳费用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承租方雇佣的员工应遵守校规校纪、热情、周到,文明服务,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或冲突,遇到问题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遇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出租方管 理部门,按照出租方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给出租方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经营服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安全、卫生和民事等法律责任。承租方经营服务中用工行为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解决。
(十三)承租方在合作经营期间,负责对出租方配备的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房屋的装修改造效果图经大连市设计院审核后,承租方通过方可施工。装修改造要保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须以书面形式递交改造方案并附有改造图纸,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损毁的,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装修时,承租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的结构,消防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要求,装修房屋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经营期满后房屋配套的固定装修无偿留给出租方;若因承租方未履行义务导致经营终止时,其所有与房屋配套的固定装修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设立的灯箱、宣传海报等宣传行为及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出租方大学文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装饰装修外观颜色、装饰风格等必须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改造前需报到出租方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十四)在房屋内需要安装或使用超过水、电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由承租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十五)承租方在经营前要办理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等相关手续,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含各种税费)。承租方在本合同经营期限届满且在出租方新一轮本网点招投标时未能成交的,需要配合出租方及新中标的营业主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承租方拒不配合的,承租方已经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六)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承担装修期间和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安全、卫生和民事等法律责任。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活动中不会因非出租方原因使出租方声誉以及日常活动受到任何影响,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赔偿出租方受到的损失。
(十七)承租方经营网点出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十八)因上级要求规定、规划、出租方统一安排、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而提前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搬离现场,双方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结算租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照经营情况退还租赁保证金,出租方无需承担其他费用。
(十九)承租方需按时缴纳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逾期未缴纳上述费用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租金不返还。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购买水电卡 充值预付水电费;承租方应在当年采暖期(每年10月)前一个月将采暖费电汇至出租方账户。
(二十)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作的,应提前45天书面告知出租方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的,合同可提前解除;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照当年实际经营情况结算各项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租赁保证金。
(二十一)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应在到期之日前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保证房屋内设施的完好性,原有装修不得拆除,保证房屋状况与经营期间无变化,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如果房屋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并赔偿相关损失。如不按期交还房屋,出租方按天(年租金金额/365*5)标准向承租方收取赔偿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以及无法继续履行时,承租方投入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水、电基础设施等不可分离添附物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其余可移动设备,承租方可自行搬离或者协商折价出售给出租方,但是搬离的可移动设备以及搬离过程中不可对出租方主体结构以及设施造成破坏,不可影响出租方正常活动秩序以及后续出租。
(二十二)承租方如出现以下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承租方任何损失:
(1)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的;
(2)经营者随意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房屋原有建筑结构,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或转借他人,或用于违规违法活动的;
(3)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的;炮制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的;
(4)出现投诉,发生纠纷不积极解决造成事态扩大,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配合学校管理工作,影响或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6)私接电线、违章用电,擅动、遮挡消防设备设施,引起安全隐患及事故,拒不整改的;
(7)据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三次以上未及时整改的;
(8)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及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9)因经济纠纷或其他情况导致学校声誉或利益受损的;
(10)违反合同相关条款或学校其他规定要求,在学校书面要求下15天内未整改的。
(二十三)服务与管理要求:
(1)承租方负责网点运营维护。
(2)承租方组建一支高效的管理与服务团队,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与细则。
(3)签订合同后,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接受校方的监督、管理。
(4)承租方要热情解答、解决顾客反映的相关问题,服从出租方管理部门的管理。对顾客的投诉必须及时响应,一般问题应当场解决。
(5)承租方负责网点所有人员工资、福利、人员培训、健康证件及营业所需证件的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网点经营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负责安装应急照明设施及消防设施,并在经营期间负责接待针对网点的消防检查,针对发现的消防问题,承租方自行负责进行整改。
(7)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 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如承租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校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及连带责任。
(二十四)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经营商业网点整体转租转借转包;不能利用校有资产违法经营。承租方不得将商业网点整体转租、转借或转委托他人经营。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将网点分包转租或委托他人经营的,次承租人不可再转租转借转包,承租方与次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因次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方任何损失,出租方有权要求任意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方不得推卸责任。承租方在进行转租时需明确告知次承租人上述事宜,次承租人需要服从出租方各项管理规定。承租人分包转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租赁期限,到期后应立即搬离现场,腾退房屋。出租方有权向次承租人依法己方主张权利的,次承租人的任何损失应向承租人主张,与出租方无关。
(二十五)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首年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
(二十六)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及其租赁合同(样本)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年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十一、对异议的处理方式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联系大连产权交易所协商解决,联系人:管女士(15542525550),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