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1)》《省际联盟无针连接件等6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9-HC2024-1)》《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JHCCG-2023-01)》《输注泵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JHCCG-2023-02)》《京津冀“3+N”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HD2023)》《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3-01)》《2023 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IVDLM—2023—01)》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期满接续和省际联盟无针连接件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产品范围
1.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协议期满接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省际联盟无针连接件、肝素帽、一次性使用鼻胃管、一次性使用鼻胃肠管、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袋、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6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3.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2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4.省际联盟外周血管弹簧圈、左心耳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止血夹、颅内支架(狭窄扩张)、颅内取栓支架、透析用长期中心静脉导管(TCC)、透析用临时中心静脉导管(NCC)、一次性使用植入式给药装置专用针、心肌停跳液、外周溶栓导管、冠脉微导管、冠脉切割/棘突/乳突球囊、吹雾管、气管支气管支架、胆胰扩张球囊、神经介入导引导管及支撑辅助导管、胸骨结扎带、血栓保护装置、经皮胆道支架、消化介入注射针20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5.省际联盟肾功检测试剂、心肌酶生化检测试剂2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6.省际联盟基于PCR方法学的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分型检测试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化学发光法)检测试剂、性激素六项(化学发光法)检测试剂、传染病八项(酶联免疫法和化学发光法)检测试剂、糖代谢两项(化学发光法)检测试剂5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各医疗机构)。
(三)企业范围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简称各有关企业)。
二、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
自2024年11月10日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协议期满接续、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和输注泵等3类医用耗材执行周期为3年;省际联盟无针连接件等33类医用耗材执行周期为2年。
三、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按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协议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医疗机构超过协议采购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加强协议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各有关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次年协议量原则上不低于首年协议量。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中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积极协调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经属地医保部门和有关企业核实并确认后,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三)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各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鼓励各市经办机构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企业直接结算费用。未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各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预付金,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人工关节”等29类医用耗材按照乙类及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支付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4〕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医疗保障局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在11月5日前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面向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要密切关注信访、投诉、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履约监管,确保稳定供应。各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协议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集采结果落地2个月后,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督促医疗机构按时上传采购和使用数据,做到“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咨询电话:024-23447076
技术操作咨询方式:与QQ3458077823号郭老师联系
附件:
1.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协议期满接续中选供应产品清单(平台下载)
2.省际联盟无针连接件等3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平台下载)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