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1)》《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HN-GHDL-2024-1)》《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ZJLC-2024-1)》《京津冀“3+N ”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M-HD2023-14)》《关于省际联盟输液器等4类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产品范围
1、国家组织集采人工耳蜗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省际联盟集采血液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体外循环管路、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瘘穿刺针、透析用留置针、血管结扎夹、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3、省际联盟和省级带量价格联动输液器、血液透析浓缩物、预冲式冲洗管、医用胶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各医疗机构)。
(三)企业范围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简称各有关企业)。
二、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人工耳蜗;省际联盟和省级带量价格联动输液器、血液透析浓缩物、预冲式冲洗管、医用胶;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血管结扎夹、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血液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体外循环管路、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瘘穿刺针、透析用留置针等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自2025年3月25日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外周血管支架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自2025年5月10日全省统一执行。
(二)采购周期。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人工耳蜗及外周血管支架,省际联盟及省级带量价格联动输液器、血液透析浓缩物、预冲式冲洗管、医用胶等医用耗材执行周期为3年;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血管结扎夹、一次性使用医用喉罩等医用耗材执行周期为2年;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血液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体外循环管路、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瘘穿刺针、透析用留置针等医用耗材执行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情况延长采购周期。
三、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按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协议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医疗机构超过协议采购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加强协议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各有关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次年协议量原则上不低于首年协议量。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中选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积极协调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经属地医保部门和有关企业核实并确认后,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三)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各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鼓励各市经办机构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企业直接结算货款。未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各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预付金,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衔接。人工耳蜗类植入体和言语处理器按人工植入体管理。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按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本轮集中带量采购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统一规范相应医保类别。医用胶类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人工耳蜗支付政策将另行发文。其余医用耗材按照乙类及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支付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4〕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医疗保障局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之日起的前2天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面向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要密切关注信访、投诉、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履约监管,确保稳定供应。各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协议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集采结果落地2个月后,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督促医疗机构按时上传采购和使用数据,做到“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咨询电话:024-23447076
操作咨询方式:与QQ3458077823号郭老师联系
附件: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系统查询下载)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