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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并执行2023年2月企业自主取消药品挂网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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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药品挂网满2年后,在不影响临床使用(具有可替代的药品)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可自主申请取消挂网。根据企业申请,现将2023年2月企业自主申请取消挂网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2023年3月7日零时起取消挂网。

按照《通知》要求,自主取消挂网的药品,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被列入国家、省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国家、省际(级)、市级集中带量采购清单的药品除外。


附件:企业自主申请取消挂网药品表(2023年2月).xlsx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