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LY-YP2022-1)有关要求,为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第二个采购周期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清单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清单(附件)。
二、执行范围
全省相关医疗机构。未参加该集采项目的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执行时间
2024年5月15日零时—2025年5月14日24时。
四、报量信息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不再组织进行报量,相关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个年度约定采购量,5月15日零时后相关药品采购信息纳入第二周期协议量采购统计数据。
五、配送关系
不再集中组织相关企业中选品种配送关系调整,若有调整可通过辽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操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第二个采购周期执行工作。指导经办机构完成预付金划拨,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完成采购协议签订。积极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协同推进。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体现契约精神,确保协议采购量完成。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点评工作,合理引导患者用药,原则上各医疗机构要将协议采购量按月均衡采购使用,严禁出现为了完成协议采购量采取“一刀切”措施。
(三)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加强履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及时、足额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需求。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配送)企业仍须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