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投标企业:
按照《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既定工作安排,将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同时存在的省级标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详见附件)进行了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该部分产品即日起停止挂网采购。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