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协议期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编号:SD-YPDL2023-1)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协议期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种清单
山东省牵头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
二、执行范围
已参与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协议期报量的医疗机构。未报量的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
三、执行时间
2025年3月25日零时—2026年3月24日24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第二协议期执行工作,指导经办机构完成预付金划拨,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根据报量信息签订采购协议。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体现契约精神,确保协议采购量完成。原则上要将协议采购量按月均衡采购使用,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
(三)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加强履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及时、足额保障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配送)企业应及时足量供应。
(四)省医保局不再集中组织本协议期配送关系变更事宜,中选企业如需变更配送企业,可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申请,由相关地市医保部门审核把关。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