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4-2)》要求,现就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品种范围
第十批国家集采供应辽宁省的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1)、备供品种供应清单(附件2)和部分药品第二备供供应清单(附件3)内的药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各医疗机构)。
(二)企业范围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简称各有关企业)。
二、采购周期与协议管理
(一)采购周期自2025年4月30日24时起至2027 年12月31日24时。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年度)不足一年时,协议采购量按照月数进行折算。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协议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医疗机构超过协议采购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加强协议管理。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及时签订《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中选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生产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配送企业,报请属地医保部门,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三)做好省际联盟集采与第十批国家集采衔接工作。我省已执行的省际联盟集采品种(己酮可可碱注射剂、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剂、羟氯喹片、替米沙坦氢氯噻嗪片、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剂、罗沙替丁醋酸酯注射剂、拉氧头孢钠注射剂、氨茶碱注射剂、地高辛注射剂、多巴酚丁胺注射剂、间羟胺注射剂、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与第十批国家集采重复,按照相关要求,自第十批国家集采执行之日起,上述省际联盟集采品种中选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省际联盟执行情况考核按月折算。
四、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配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
中选品种和供应品种、实际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品种,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实际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挂网品种,按实际价格结算,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高值管理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未挂网和取消挂网的未中选品种,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具体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
五、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4月28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
凡属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主供企业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所选地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省医疗保障局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省医疗保障部门适时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当遇到药品质量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部门上报。
六、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医疗保障局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确保稳定供应。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之日起的前2天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协议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集采结果落地2个月后,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督促医疗机构按时上传采购和使用数据,对中选药品采购序时进度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确保医疗机构履约质量。
(三)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要做好结余留用政策解读,说明逻辑内涵、测算方法、考核要求、资金用途,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供应;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 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辽宁)品种供应清单
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备供(辽宁)品种供应清单
3.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部分药品第二备供供应清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附件2025042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