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并印发《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对适用范围、组织实施、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企业信用评级、信用修复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