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政府采购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代理机构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此次由九章八十八条增加至十章一百四十六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完善法律责任。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有关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订。
政府采购部一室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