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辽宁省财政厅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辽财采【2020】272号文件)。文件对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政策及标准、网上商城和定点采购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在采购限额标准方面,规定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为50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其次,对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另外,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文件还对网上商城采购和定点采购分别做出规定。本次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与《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相比较,除了采购限额等方面的变化,最大变化就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减少很多,这也是采购单位在申报2021年采购计划时需要特别注意的。《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政府采购部一室
2020年12月18日